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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时期的法治成就,大体可分为立法和司法领域。一般而言,中国历来都是成文法传统,自晚清变法修律,即最终选择了大陆法系作为我们模范的目标,以法典为核心的成文法之重要性,自不待言。虽然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,但因为中国本身的复杂性和转型期的特殊性,近代司法对于法治本身的重要性就超乎寻常了。近代中国的立法者,主观上多具有强烈的“法教”意识,客观环境又不允许他们在外来法理和中国现实之间从容斟酌,结果导致我国近代“数十年来的立法,确与社会脱了节”(王伯琦语),这种纸面上的法规范,没有在人心中建立牢固基础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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